職場霸凌新法7月已正式施行,2027年勞動檢查更將列為稽查重點。本文為100人以下中小企業、家族企業、新創公司完整解析:法定霸凌定義、規模分級義務、申訴時限,以及現在就要開始做的合規準備清單。
全文目錄
➤ 一、為什麼中小企業才是最需要準備的一群?
➤ 二、哪些行為可能被認定為職場霸凌?
➤ 三、100人以下企業的法定義務對照(含規模分級表)
➤ 四、中小企業最常遇到的4個疑問情境
➤ 五、現在就能做的準備:分階段行動清單+104企業大師合規解方
職安法上路後,很多中小企業主聽到「職場霸凌新法」,第一個念頭是:「我們公司只有二、三十個人,應該不太有關係吧?」這個想法,其實是這次新法最常見、也最危險的誤解。
更關鍵的是,勞動部於2026年8月11日公告「116年度勞動檢查方針」,明確將「職場霸凌防治」列為2027年勞動檢查三大主軸之一。方針指出,檢查人員將主動查核事業單位是否已:
● 建立職場霸凌申訴及調查處理機制
● 公開揭示防治措施
● 訂定並落實職場霸凌防治規範
⚠️ 這代表:「我還沒有任何申訴機制」,從2027年起將直接成為勞動檢查的稽查項目。不管你的公司有幾個人、有沒有正式的 HR,都還是需要符合規範。
事實上,職場霸凌問題在中小企業中比大公司更常見、也更難被處理。原因很簡單:人員少、組織扁平,主管就是老闆,或老闆本人就是霸凌者。沒有 HR、沒有申訴管道、沒有任何機制的情況下,員工的選擇往往只有忍耐或離職。
2026 年 7 月 1 日起,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正式施行。這部法律最特別的地方,在於它不是只規範大企業,而是從 10 人以上就開始有法定義務,且無論規模大小,雇主「知悉即須處理」的義務從第一天就生效。
一、為什麼中小企業才是最需要準備的一群?
在深入法條之前,我們先來理解:為什麼這部法律跟中小企業的關係比大公司更密切?
❶ 中小企業更容易發生霸凌,但過去更難被處理
大公司有 HR 部門、有員工申訴信箱、有勞資會議、有職安委員會。員工遇到問題,還有內部管道可以試試。
但中小企業呢?HR 可能就是老闆娘兼任,申訴信箱不存在,公司規章是五年前隨手寫的一張 A4 紙。員工被主管羞辱了,要跟誰說?往往只能在 PTT 匿名發文,或直接遞辭呈。
⚠️ 實務情境:LINE 群組裡的公開羞辱
某餐飲業主管在 20 人的部門 LINE 群組中,點名員工「小陳」:「你這種能力連工讀生都不如,明天不用來了!」不到 5 分鐘,全公司都看到了。小陳感到極度羞辱,隔天開始出現失眠、焦慮症狀。
可能構成:即便批評內容屬實,選擇在公開群組中點名羞辱,逾越管理必要範圍,且造成身心損害,已符合職場霸凌要件。
❷ 中小企業常見的「我沒有惡意」迷思
許多中小企業主或主管認為,自己只是「說話比較直接」、「要求比較嚴格」、「公司文化就是這樣」,並沒有霸凌的意圖。
但新法的判斷核心,不是主管的「主觀惡意」,而是員工的「客觀身心受損」。只要行為超過業務合理範圍、造成對方身心危害,即使行為人認為自己在「正常管理」,也可能被認定為霸凌。
⚠️ 實務情境:「我只是在要求業績」
某科技新創的業務主管,長期對業績未達標的員工採用「冷處理」戰術:不回訊息、開會不叫他、業績目標持續加碼,並在其他同事面前說「他根本不適合這份工作」。主管認為這是績效管理。
可能構成:冷處理、孤立、不合理加碼任務,可能涉及第 1、3 款,公開貶低部分視內容可能另涉第 4 款。管理行為即使有績效依據,伴隨孤立與公開貶低,仍可能成立霸凌。
❸ 老闆就是霸凌者——中小企業最棘手的情境
在大公司,HR 還能扮演緩衝角色。但在中小企業,老闆本人就是霸凌者時,員工幾乎沒有內部可求助的對象。這正是職安法為何要為「最高負責人涉案」設立特殊條款的原因。
依準則及職安法第 22 條之 3 規定,若被申訴人為公司最高負責人,員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,完全跳過企業內部程序。這代表:
- 中小企業老闆的管理行為,從此直接受到外部公權力監督
- 員工不再需要「拜託老闆處理老闆自己的問題」
- 外部調查一旦啟動,企業無法自行掌控程序
📌 中小企業主特別注意:「最高負責人」的認定範圍不只是登記負責人,還包括實質控制人事、財務的人,持股 20% 以上者,或代表人之配偶、四等親內親屬或其配偶等,家族企業的二代接班人、實際掌權的股東,都可能在範圍內。
*來源: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》
二、哪些行為可能被認定為職場霸凌?
根據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及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第 2 條,認定霸凌須綜合審酌事件背景、頻率、場所、行為人動機及目的,常見樣態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4 類:
- 刻意排擠孤立: 排擠、忽視、冷落特定人,不讓其參與必要的重要會議、事務或活動
- 破壞阻礙工作: 利用職務刁難、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,妨礙正常工作進行
- 不當工作指派: 以權力欺壓,刻意分配不合理目標,或指派與員工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
- 散布謠言侵害隱私: 刻意散布謠言或揭露他人隱私(本次新法新增款項)
⚠️ 重要:多數情況需「持續發生」,但若情節重大,單一事件也可能成立。另外,LINE 群組、遠距工作的工作軟體等虛擬空間,也屬於職安法所規範的「勞動場所」範圍。
管理與霸凌的界線——灰色地帶對照表
最讓中小企業主和主管困惑的,是如何分辨「合理管理」和「職場霸凌」。以下是常見情境的對照:
| 情境 | ✅ 合理管理 | ⚠️ 可能構成霸凌 |
| 績效要求 | 「這份報告數據有錯,請在明天下班前修正」 | 「腦袋有問題嗎!這你也搞錯,是要幹嘛!」(在群組中羞辱) |
| 工作指派 | 「本季目標較高,我們一起努力」(同等對待全組) | 「就你能力差,刻意給你做不可能完成的任務」(針對特定人) |
| 冷靜處理 | 主管因正在忙碌,回訊息較慢 | 員工申訴後,主管開始不回訊、開會不叫他、排斥他 |
| 聚會訂餐 | 偶爾遺漏某人(非蓄意) | 每次訂飲料或揪團都刻意略過同一個人 |
判斷的核心在於「目的」與「方式」。出於工作職責的合理要求,且未逾越必要範圍,屬正當管理;但若伴隨辱罵、孤立、針對特定人的惡意刁難,則偏向霸凌。
一個簡單的自我檢測:
- 我對全組同仁的標準是一致的,還是只針對特定某一個人?
- 我提出要求時,有沒有提供合理的資源和支援?
- 我的溝通方式是對事,還是對人格的貶低?
三、100 人以下企業的法定義務對照
新法採取「規模分級」設計,本文聚焦 100 人以下企業的適用範圍:
| 規模 | 法定義務 | 具體要求 | 申訴決定期限 |
| 全體 雇主 | 立即適當處置 | 知悉霸凌事件,無論公司規模均須立即採有效措施,不可因「員工少」而觀望或拖延 | — |
| 10人 以上 | 設置申訴管道 (準則第5條) | 設電子信箱、電話或通訊軟體,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,讓員工知道去哪反映 | — |
| 30人 ~99人 | 訂定書面規範、設申訴管道與處理單位、教育訓練 (準則第6、9條) | ● 訂定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(8項法定內容)並公開 ● 設申訴處理單位:至少3人,任一性別≥1/3 ● 全員教育訓練;主管及調查人員接受進階課程 ● 申復審議小組外部專業人士至少1人 | 接獲申訴翌日起 4個月內 (必要時延長1個月) |

❶ 全體雇主:知悉即處理,沒有例外
無論公司有幾個人,只要雇主或 HR 知道有員工遭受霸凌,就必須立即採取行動。這不是大公司的事,是每一家公司從第一天就有的義務。
「立即採取適當措施」包含:
- 隔離當事人(考量申訴人意願),避免霸凌情形再次發生
- 依需求提供法律諮詢、心理諮商轉介
- 啟動申訴調查程序
- 對行為人依情節輕重適當懲戒
⚠️ ❌ 錯誤的處理方式
員工向老闆反映被主管長期冷落、孤立,老闆說:「你們兩個自己溝通,我沒時間管這種事。」三個月後,員工提出勞資爭議,企業因「知悉後未採取適當措施」遭裁罰。
可能構成:雇主知悉後未採取任何行動,違反職安法第 22 條之 2 之義務,依法可處罰鍰。
❷ 10 人以上:申訴管道不只是一個信箱
設置申訴管道不是隨便找個 Gmail 信箱就完成了。法規要求:
- 管道可以是:電子信箱、專線電話、傳真、指定通訊軟體(如 LINE 官方帳號、公司系統)
- 必須公開揭示: 張貼於工作場所顯著處,同時以書面或電子資料讓員工可隨時查知
- 要確保員工知道:這個管道是真的有人看的,不是發了沒有回音
10 人以上立即行動清單: - 確認申訴管道已設立,建議須有完整紀錄保存(如企業大師的電子表單)
- 張貼申訴管道資訊,可公告於公佈欄、茶水間或打卡點附近
- 在公司Email或員工使用的APP上發布公告,留下發布紀錄
- 確保有人負責收信並在 10 個工作日內回覆是否受理
❸ 30 人以上:制度化的五件事
達到 30 人規模後,企業必須建立完整的書面制度。這五件事缺一不可:
1、訂定書面防治規範(8 項法定內容)
規範至少須包含以下 8 項內容,並公開揭示給全員:
- 職場霸凌的行為樣態與預防措施
- 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
- 設立申訴處理單位及申訴、調查、處理及申復程序
- 調查人員資格及利益迴避事項
- 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,保護當事人隱私
-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
- 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
-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,員工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
📌 勞動部已提供「30人以上企業」的書面規範範本(附錄 1),可直接下載後依公司名稱、申訴管道調整,不需從零開始撰寫。
2、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
不需要成立全新部門,可以由現有主管或 HR 兼任。重點是:要有一個具名的負責單位,不能讓申訴案件不知道該找誰。
3、設置申訴處理單位(至少 3 人)
- 成員至少 3 人,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1/3
- 可邀請外部專業人士(律師、顧問)擔任成員
特別注意:若發生重大瑕疵或有新事證時,應組成申復的調查小組,外部專業人士至少 1 人。(準則第四章22條)
中小企業實務建議:公司內部若難以湊足 3 人且符合性別比例,可邀請外部律師或顧問擔任委員,同時解決「人數不足」和「球員兼裁判」的問題。政府也提供每案最高 15,000 元的外部調查費用補助。
4、實施教育訓練
- 全員:至少完成職場霸凌防治基礎訓練
- 主管及調查人員:另行接受溝通技巧、申訴處理等進階課程
- 調查小組成員:至少 3 小時防治教育訓練,並留存修課紀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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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政府免費資源:職安署「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」提供免費線上課程;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也可提供即時解答。
5、建立追蹤紀錄,留存三年
依準則第 26 條,所有預防措施、申訴受理、協調、調查與申復的過程及結果,均須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。
關鍵提醒:這不只是「做完就好」,而是每一個步驟都要有紀錄可查。公告有沒有員工已讀?訓練有沒有出席紀錄?申訴有沒有在時限內處理?這些紀錄,是未來面對勞動檢查最重要的保護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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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中小企業最常遇到的 4 個疑問情境FAQ
| Q1:老闆自己就是霸凌者,員工可以怎麼做? |
| 依職安法第 22 條之 3,員工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提起申訴,完全不需要透過公司內部程序。 ◆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: - 10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 - 受理後 10 個工作日內啟動調查,2 個月內完成報告 - 報告完成後 1 個月內作成決定 提醒企業主:員工的申訴期限是行為終了起 3 年,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,員工離職後 1 年內申訴。就算員工離職了,過去的行為仍可能被追溯 |
| Q2:只有 15 個人的公司,如果有申訴,3 個月內真的來得及處理嗎? |
| 是的,關鍵是提前設計好申訴處理的 SOP 流程,包含誰負責收件、誰負責調查、如何保存紀錄。有 SOP 的情況下,即使是小公司也能在時限內完成。 - 受理決定:接獲申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 - 受理後 7 個工作日內登錄主管機關系統 - 整個申訴決定:接獲申訴翌日起 3 個月內完成 |
| Q3:下班後用 LINE 交辦工作,算職場霸凌嗎? |
| 單次提醒通常不構成霸凌,但若有發生以下情形,則可能符合霸凌要件。建議企業明訂「非上班時間聯繫規範」,降低灰色地帶風險: - 持續、長期要求特定員工在非上班時間即時回覆 - 不回覆就給予不利對待(指責、冷落、扣薪) - 針對特定員工,而非全組一致規定 |
| Q4:員工情緒管理差,主管被反向霸凌怎麼辦? |
| 職場霸凌不只是上對下。同事之間、甚至部屬對主管也可能成立。主管若遭到部屬長期集體杯葛、惡意申訴、公開抹黑,同樣可以啟動申訴機制。 ◆主管的自保建議: - 工作指令改用 Email 或系統留下文字紀錄,設定具體完成時限 - 績效考核依客觀指標執行,保留評核紀錄 - 若遭受不合理對待,向更高階主管或 HR 陳報,啟動公司申訴 |
五、中小企業現在就能做的準備 分階段行動清單
【立即行動】所有規模
- 建立「知悉即處理」原則: 老闆、HR、主管,任何人知悉霸凌事件,均需立即啟動保護程序,不可以「再觀察看看」帶過
- 設置申訴管道: 即使公司只有 10 個人,也要有一個對外公告的申訴信箱或電話
- 公告於顯著處: 申訴管道資訊張貼於公佈欄或公司群組,並留下公告紀錄
【1 個月內】30 人以上
- 下載勞動部書面規範範本: 依附錄 1 調整後公告全員
- 指定申訴處理單位負責人: 明確告知員工「申訴找誰、要找幾個人」
- 安排全員基礎教育訓練: 可使用職安署免費線上課程,並留存出席紀錄
【持續維護】所有規模
- 建立電子化紀錄系統: 申訴、調查、申復、公告、訓練,每一步驟都需要可查詢的紀錄,且留存三年
- 每年檢視規範內容: 法令可能更新,內部規範應定期對照最新準則調整
▍ 104 企業大師如何協助中小企業落地合規
對於 100 人以下的中小企業,合規難題通常不是「不知道要做什麼」,而是:沒有人力執行、沒有系統管理、沒有紀錄可查。
104 企業大師針對中小企業設計,幾個功能直接對應新法需求:
- 線上表單: 建立職場霸凌申訴表單,員工線上提交,自動通知負責人,不需要 IT
- 公告系統: 一鍵推播申訴管道、防治規範至全員,系統自動留存已讀紀錄
- 訓練串接: 串接 104 企業學習平台,安排教育訓練課程並自動記錄修課狀況
- 紀錄留存: 所有申訴受理、公告、訓練操作均有時間戳記,三年紀錄隨時可調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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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10~100 人的中小企業、新創或家族企業
● 老闆兼 HR,沒有專職人資人員
● 想合規但沒有時間從零建制度
● 需要有系統幫你留下「已完成合規」的紀錄
合規不是只有大公司的事。霸凌新法對中小企業的影響,遠比多數人想像的大,因為中小企業往往沒有緩衝機制、沒有紀錄系統、沒有制度保護。現在開始準備,不只是為了避罰,更是為了讓公司的管理文化有機會往更健康的方向走。
資訊來源
1. 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22條之1至22條之3(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)
2. 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全29條(勞動部訂定,115年7月1日施行)
3. 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》(勞動部,115年7月1日施行)
4. 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》及附錄1至14表單範本(勞動部)
5. 《防治職場霸凌QA一次看》(勞動部官方說明圖文)
本文依正式施行法令與配套措施整理,如法令有更新請以勞動部官方公告為準。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