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基法修正於人事行政上的因應對策 |
文/104人資學院事業群 副總經理.林俊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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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年1月10日主要通過6項的法令修正(如下表所列),預計於3/1號開始實行,此次法令調整的幅度雖不若去年那麼劇烈,但仍有些地方於人事行政作業上需要特別注意,本文將修法之相關重點進行摘要,提供給行政作業人員參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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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放寬七休一與休息日加班核實計算
3/1日起,雇主可將正常工時、二週變形工時與八週變形工時所定之例假,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;以正常工時為例,若因企業的需要而員工必須連續上班12日,其雙週之班表可設計為前後兩日為例假日,並運用休息日進行加班,則可達到連續上班12日的目的;惟有三點需要特別注意,首先為此七休一的調整必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(如旅行業為交通部)同意,並經勞動部指定公告,且還需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方能逕行調整;其次,休息日加班已取消四進位之工時計算規定,3/1號後之休息日加班採核實計算即可;最後為四週變形並不納入放寬七休一的範圍中,理由是四週變形由於兩週只要有兩例假日即可,若再放寬可能會造成勞工連續上班24日的情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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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加班換補休以一比一換算
新法規定若勞工於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後,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,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,也就是加班換補休採一比一的方式;企業執行此法條需要注意下列幾點: |
- 勞工選擇補休需經雇主同意,若雇主不同意就以加班費的方式處理。
- 國定及例假日加班不能換補休,一律給加班費。
- 加班換補休以先進先出為原則。
- 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,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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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第4點所提之工資計算標準可參考下表所示,平日加班前兩個小時以1.34倍計算,後兩個小時以1.67倍計算,休息日加班前兩個小時以1.34倍計算,3~8小時以1.67倍計算,若有延長工時的部分,則以2.67倍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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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國定假日出勤則必須加給一倍,由於勞工的假期已被破壞,所以即使做一小時仍必須給付八小時,延長工時的倍率算法如同平日;最後,註1為:例假日原則上不可加班,除非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方可,除了要落實做一給八外,延長工時的部分需給付兩倍,另外還需補假一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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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提高至54小時並總量管制
原法令規定每月加班上限為46小時,本次修正額外增加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,延長工時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,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;雇主們未來可以充分運用此修正的法條進行人力的調整,以右表為例,假若5-8月為企業生產之旺季,可分別採4-6月及7-9月為週期,於5,6,7,8分別加班54小時,即可擴大人力供給以滿足企業之需求;最後,若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,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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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輪班排班休息間隔與特休得遞延
採3班制的企業,若需從大夜班(0-8)換成中班(16-24)間隔只有8小時,原規定間隔必須達11小時造成企業換班的困難,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的行業,經勞資會議通過後可縮短至8小時,適用的行業勞動部會從3月起陸續公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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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年度特休未休畢的部分,經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,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日仍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;若企業操作特休遞延時,必須將結轉次年度的特休日數與年度新產生之特休日數切開,方能計算年度終結特休未休畢的部份進行薪資的結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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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,這次法令的調整例如加班換補休之先進先出的處理、補休結轉薪資必須記載當時加班的倍率、工時銀行(加班時數上限138並以3個月為週期)之規定、特休假可遞延一年等等之法令調整都遠遠超過excel可操作的範圍,建議採用人資系統例如 104 eHRMS 或雲端之企業大師,系統除了可自動計算降低行政人員相關作業外,也有排班、表單與線上打卡等協助主管進行人員出勤管理之功能,可大幅提高公司之管理效率,是最划算的投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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